|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67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王某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21 号
自然人:王某彦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1xxxxxxxxxx57
住址:舞钢市建设xxxxxxxxxxxxx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王某彦正在使用的机械 型号:924C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活动,经我局委托南阳 福 佑 顺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检 测 , 报 告 编 号:3281480001260107016,该挖掘机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依 据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 测 量 方 法 》 ) , 排 放 限 值 为 0.5(m-1) , 实 际 检 测 数 值 为 0.57(m-1),结果判定不合格,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测报告报告 1 份编 号:328148251203002、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国二)环保牌 号:2-GL001396 的抓草机车辆现场勘验照片 3 份、现场勘验笔录 1 份、现场询问笔录 1 份、现场勘验示意图 1 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22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 年 1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通过复查你已整改完成。 2026 年 2 月 26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18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 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 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对你违法行为进行处 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 元元整(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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