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77 | 发布日期 | 2026-04-0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妇幼保健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9 号
汝州市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4170651094
地址:汝州市洗耳河路 141 号
法定代表人:郑博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6 日,执法人员对汝州市妇幼保健院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污水处理站向城市管网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6 年 1 月 6 日,由汝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情况。
2、2026 年 1 月 6 日,由汝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
3、2026 年 1 月 6 日,由汝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临汝县革委计划委员会临革计[78]第 144 号关于防疫站等单位征用土地的批复》(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4、2026 年 1 月 6 日,由汝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该单位人员花名册壹份(共 6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5、2026 年 1 月 6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污染防治设施照片壹份(共 1 页)、排污口及排放去向照片壹份(共 1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壹份(共 1 页);生产(排污)记录壹份(共 1 页)、其他证据, 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6 年 1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 2026 年 1 月 26 日与河南国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汝州市妇幼保健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排污许可证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整改完成。
2026 年 3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1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3 月 9 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11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4, 4, 1],处罚金额(X): 352000 ,代入公式:352000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 [ ( 1 / 5 )2 + ( 42 + 12 + 12 + 42 + 42 + 12 ) / ( 52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52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拾伍万贰仟元整(352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