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279 发布日期 2026-04-13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4-13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 环罚决字〔2026〕10 号

当事人: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JYR4X5H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 2 号院内办公室 1-2 楼

法定代表人:焦育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10 日对河南荣吉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 ZTJC250A590520 监测报告显示,污染防治设施进口、出口监测人员为同一个人,而记录人员为不同人员;调取河南荣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台账显示 2025 年 5 月 8 日该公司处于停产中。2025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编号 ZTJC250A170920 监测报告,监测时间与企业生产台账记录不一致,企业生产记录显示 9 月份均处于停产。上述两份报告原始记录采集时间为 10 分钟左右(小票颗粒物采样信息),而相对应的采样体积和标况为 0,互相矛盾,涉嫌出具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3 9 日由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 1 页);营业执照壹份(共 1 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2025 年纳税申报表壹份(共 1 页);在职职工花名册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企业规模。

22026 3 7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取河南荣吉实业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两份(ZTJC250A170920ZTJC250A590520)(共 14 页);采样原始记录两份(共 29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数据报告。

32026 3 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5 页);现场取证照片 1 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数据报告的违法事实。

42026 3 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

52026 3 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壹份(共 31 页);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壹份(共 9 页)。

62026 3 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河南荣吉实业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该公司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3 月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19 号),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2026 年 3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对河南荣吉实业有限公司排放口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复测,并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TJC260A1800320),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3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23200计算公式:23200=20000+(100000-20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7)]×50%最终裁量金额:23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232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8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