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97 | 发布日期 | 2026-05-0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有色地质四队舞钢市机械修配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24 号 河南有色地质四队舞钢市机械修配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55179344M 地址:河南省舞钢市朱兰 法定代表人:李柏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有色地质四队舞钢市机械修配厂 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及备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一份,李柏青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柏青 是河南有色地质四队舞钢市机械修配厂的法定代表人; 2、关于河南有色地质四队舞钢市机械修配厂升级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承诺制审批一份(舞环告[2020]002 号,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登记编号:91410481755179344M002X, 证明河南有色地质四队舞钢市机械修配厂手续合法; 3、2025 年 4 季度利润表一份,2025 年 12 月工资表一份, 证明该公司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2017)》的通知内容,该公司为微型企业;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示意图一份,现场询问笔录一 份,执法人员向李柏青出示执法证照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来意,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22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豫 0481 环整复字[2026]23 号,证明 行政执法机关向改公司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内容及复查整改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3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2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编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6 年 4 月 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要求,自行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备案号: 410481-2026-08-L。 2026 年 4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22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 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 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 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 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5, 1, 1, 1, 1, 1],处罚 金额(X):12000,代入公式:12000 = 10000 + ( 30000 - 1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2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0 元整(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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