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10 | 发布日期 | 2026-04-1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赵某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6〕17号
赵某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2********6737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村7组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驾驶的皖CB6285机动车采取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赵某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皖CB6285行车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某辉驾驶的皖CB6285 重型柴油货车,于2026年4月14日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照片4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取证视频1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车辆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3、河南瑞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 份、营业执照 1 份,检测人员上岗证2份,证明该检测公司具有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4、河南瑞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1 份、现场检测视频 1 份,证明对你驾驶的皖CB6285 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进行现场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达标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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