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19 | 发布日期 | 2026-01-28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润航电气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6〕14号
河南润航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E6A55Q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产业集聚区南环路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原电气城10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彭扬东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焊接工序2台焊机正在作业,焊烟净化器未投入使用,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焊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2台焊烟正在作业,未使用焊烟净化器。
2.问题线索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6年1月22日委托周文明,代表你单位配合郏县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焊烟)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8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