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22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普生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6〕19号
郏县普生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C49E0A
地址:郏县渣园乡马疙瘩村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于亚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将你单位东南角92#汽油加油机机柜打开后发现,该加油机油气回收真空泵未正常运转。经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检测,该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密闭性两项参数不合格。
上述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郏县普生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于亚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郏县普生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是于亚丽。
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照片8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取证视频3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3、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营业执照1份,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检测公司具有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4、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1份、现场检测视频1份,证明对你单位92#汽油加油机未正常使用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个。
5、郏县普生加油站员工工资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属微型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属登记管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6年1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你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6〕2号)中要求,已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6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听通字〔2026〕2号)后,于2026年2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听证申请书。
2026年3月2日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北五楼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期间你单位陈述申辩中所提出:
1、执法行为存在多处违法情形,案涉执法检查自始无效。
2、案涉检测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检测结果失真,依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3、你单位无主观违法故意,已及时完成整改,且系微型企业,原处罚裁量明显不当。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1、关于执法行为存在多处违法情形,案涉执法检查自始无效,不予采纳。
你单位提出执法检查未扫码入企问题,郏县入企扫码系统正式实施是在2026年1月23日全省扫码入企电视电话会议之后才开始的,我局分配到入企扫码平台账号是2026年1月28日。2026年1月6日调查人员到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还不能落实扫码入企,并且你单位当时也没有张贴“豫企码”。亮证执法既有录像也有照片,只是你单位拒绝在亮证执法照片证据上签字,调查人员当时做的有拒绝签字记录,执法程序合法。
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92号加油枪油气回收真空泵不能正常运转的违法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于亚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照片8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取证视频3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等证据为凭,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关于案涉检测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检测结果失真,依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不予采纳。
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营业执照1份,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检测人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你单位提出检测人员没有着静电裤子和静电鞋,根据《GB 20952-2020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未对现场检测人员着装做明确要求,且检测人员着装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影响。
你单位提出密闭性检测时未关闭油罐上部通气管道开关,未安装适配器的问题。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密闭性检测过程中,油气回收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即油罐通气管道常开开关应处于开启状态,常闭开关应处于关闭状态;现场检测时已安装适配器,符合标准要求;你单位提出在气液比检测过程中每把枪均未进行三次检测的问题。气液比检测三次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次检测结果与限值的差值小于或等于0.1时,应再做两次气液比检测。实际检测结果与限值的差值远大于0.1,无需再做两次气液比检测;你单位提出的标准中油气回收检测共3个检测因子,只检测2个因子问题。标准只是规定各种检测因子的检测方法、条件和限值,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环境执法的实际,确定检测项目。检测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关于你单位提出的无主观违法故意,已及时完成整改,且系微型企业,原处罚裁量明显不当,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 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在正常营业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根据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了你单位围堵滞留调查人员、阻挠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的事实,同时由于你单位围堵滞留调查人员造成执法工作无法开展,渣园派出所出警协助执法的事实再次证明了你单位围堵滞留调查人员的事实,裁量等级为4。你单位提出没有围堵滞留调查人员的申辩意见不成立。你单位属于加油站,裁量等级为3。裁量等级判别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围堵、滞留执法人员,裁量等级:4,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4],处罚金额(X):51800,代入公式:51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2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4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51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规财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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