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31 | 发布日期 | 2026-06-11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展亿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环罚决字〔2026]18号
汝州市展亿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E7CN5683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街道西焦村赵村村南2000米1号
法定代表人:杜洪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14日无人机航拍巡查发现,汝州市展亿牧业有限公司场区南侧有无任何防护措施,露天堆放的鸡粪。当日上午,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展亿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是你单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鸡类固体废物,无任何防护措施,露天堆放在厂区南侧,造成鸡类固体废物流失、渗漏污染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年4月 14日,由汝州市展亿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上内容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2026年4月14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无人机航拍照片 3张;现场检查照片 5张;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6]26号),责令你单位7日内,将露天堆放在厂区南侧鸡粪进行清理。
2026年4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整改要求将露天堆放在厂区南侧鸡粪全部清理完成。
2026年4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 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4月30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20号)后,在规定的时限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粪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养殖规模,内容:年出栏生猪 2000 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I;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2,1,1,1,1],处罚金额(X):11714,代入公式:11714=0+( 100000-0) × [(1/5)+(52+ 12 + 22 +12 +12 +12+12 )/(52 ×7)] × 50%最终裁量金额:1171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粪污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壹仟柒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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