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35 | 发布日期 | 2026-06-0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王某照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04 环查(扣)字〔2026〕5 号
王某照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XXXXXXXXXXXX50
住址:河南省宝丰县XXXXXX号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王某照在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赵岭社区经营煤炭配比加工项目,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委托书一张、勘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查封扣押笔录一份、查封扣押清单一张、视频资料一份、地址确认书两张、平面示意图一张、执法现场照片 7 张。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对王某照在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赵岭社区经营煤炭配比加工项目的两台移动式配煤机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 5 天自 2026 年 6 月 4 日至 2026 年 6月 8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王某照经营煤炭配比加工车间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5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