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45
- 发布日期
- 2026-06-11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河南利刚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6〕22号
河南利刚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090418805R
地址:郏县产业聚集区兴业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吴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利刚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
2、河南利刚王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吴利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照片 4 张、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4、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 份、营业执照 1 份,检测员培训证书 2 份,证明该检测公司具有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5、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1 份、现场 检 测 视 频 1 份 , 证 明 对 你 单 位 正 在 使 用 的 环 保 车 牌 2-GD110720 国二型叉车尾气排放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6〕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年5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6〕20号中要求,停止使用了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
2026 年 6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6〕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
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 性 收 费 基 金 、 罚 没 收 入 票 据 》。有 疑 问 请 拔 咨 询 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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