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48
- 发布日期
- 2026-06-24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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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才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53 号
程某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723********2535
住址:河南省商水县郝岗乡程庄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04 月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 年 04 月 14 日,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走航监测设备推送问题线索及无人机巡查结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郏路与创业路交叉口西北 100 米一空院内有 1 台鲁工 T936 型装载机(识别代码: T93321100199)正在作业,作业时冒黑烟,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及使用人为程良才。作业区域属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三次测量最大值为 0.95m-1,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标准限制(0.50m-1),检测结论为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提供人: 程良才,提供时间: 2026 年 04 月 14 日,证明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2.情况说明 1 份,提供人: 程良才,提供时间: 2026 年 04 月 14 日,证明程良才为鲁工T936 型装载机(识别代码: T93321100199) 的所有人和使用人;3.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 D260414064001) 1 份,提供人: 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时间: 2026 年 04 月 14 日,证明鲁工 T936 型装载机(识别代码: T93321100199)尾气排放不合格; 4.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1 份,提供人: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时间: 2026 年 04 月 14 日, 证明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具备出具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的资质; 5.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证据照片 6 份、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 1 份、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1 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04 月 16 日, 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 62号),责令你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鲁工 T936 型装载机,识别代码: T93321100199)。
2026 年 04 月 28 日, 根据责改要求, 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你所属并使排 放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鲁 工 T936 型 装 载 机 , 识 别 代 码: T93321100199)已停止使用。
2026 年 06 月 15 日, 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48 号),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 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 1台,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 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 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处罚金额(X): 5600,代入公式: 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 ( 52 × 4 ) ] × 50%; 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归个人所有,不涉及企业规模、管理类型裁量因素,故不采集企业规模、管理类型裁量因子。最终裁量金额: 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 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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