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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84-00000-2026-00355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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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某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6-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 环罚决字〔202661

 

槐某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26********3019

住址:河南省襄城县范湖乡营陈村槐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4  2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  4  28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察发现,平顶山市高新区益民再生资源经营部院内一台轮式装载机正在作业, 冒黑烟,无环保号牌。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轮式装载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检测结果第一次  1.02m -1,第二次  1.05m-1,第三次  1.22m-1 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  1.22m-1 超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6886-2018 规定的排放限(0.5m-1), 检测结果结论判定不合格。经现场确认,  该轮式装载机为系车主槐照辉使用,型号  4B2-75M22。槐照辉存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4  28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违法事实; 2.2026 4  28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违法事实; 3.2026  428  日拍摄的无人机非现场执法照片  1 张、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使用的照片 1 张、非道路移动机械铭牌照片 1 张,证明执法过程现场情况; 4.2026 4  28  日槐照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 1 份; 5.2026  4  28  日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 1份,证明槐照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资格。以上证据证明槐照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5  6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66 ), 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2026  5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完成整改,车辆已停止使用,并驶离现场。

2026  6  18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46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的规定。

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 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 台,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 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 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 1 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 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处罚金额(X) 5600,代入公式: 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 ( 52   ×   4 ) ]   × 50%;, 该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个人所有并使用,不涉及企业规模、管理类别裁量因素,故不采集企业规模、管理类别裁量因子。最终裁量金额: 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 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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