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信息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62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6-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6〕 15号

当事人名称: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0H35A9T

地址:河南省叶县龙泉乡龙泉花园社区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19日,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执法监管的通知》要求对你厂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维修记录管理台账,木工中央除尘设备及打磨除尘设备记录到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要求你厂负责人5 日内完成整改。2026年5月27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厂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对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目的 :你单位违法行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行为);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8张(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行为);4、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单位地址平面图);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环评资料);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法定代表人证明);7、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委托授权人信息证明);8、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封面及公示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项目竣工验收资料证明);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资料证明);10、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员工证明);11、小微企业网上查询截图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小微企业证明);12、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小微企业证明);1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送达你单位文书地址);14、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叶县珈铭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15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1 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对你单位扫码入企检查及检查内容);16、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执法监管的通知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对你单位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执法监管的通知内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2环责改字〔2026〕14号),责令你单位5日内完成整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台账。2026年6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记录台账,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6〕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 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2(认定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设备运行记录台账);

2、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2(认定证据:该企业员工花名册及网上查询截图证明);

3、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认定证据:该单位排污许可证);

4、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认定证据:该企业排污许可证);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认定证据:记录台账);

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调查询问笔录);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该厂积极提供各类资料);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3, 1, 1, 1],处罚金额(X):7050。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5000+(20000-5000)×[(2/5)2+(22+12+32+12+12+12)/(52 ×6)] ×50%

X=70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仟零伍拾元整(7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