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78
- 发布日期
- 2026-07-1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重某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环罚决字[2026]27号
重某庆: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41126********4816
住址: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林山村小尹队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1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场地内有一台非移动道路机械装载机正在作业,该机械的所有人重二庆承包了汝州市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原料库建设工作。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重二庆驾驶非移动道路机械装载机存在排放黑烟现象。执法人员委托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重二庆所属的非移动道路机械装载机(机械环保号牌:3-GD110059;机械型号:CLG850H;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编号:D260519064002),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重二庆签收。检测结果为:第一次检测数值为0.56m-1,第二次检测数值为0.41m-1,第三次检测数值为0.59m-1,按照国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III类标准<0.5的限值,该机械尾气排放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5月19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以上内容由个人提供确认,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2026年5月19日,由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D260519064002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个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的尾气排放情况。
3、2026年6月11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4、2026年5月19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2026年6月11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出示执法证照片(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共1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路边作业的违法事实。
5、2026年6月26日,由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D260622064003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个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的尾气排放复检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17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6)4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机械环保号牌:3-GD110059;机械型号:CLG850H;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年6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7月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7月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33号),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处索取罚款收据,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