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93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河南盛鑫宇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环罚决字〔2026〕31号
河南盛鑫宇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82 MACLGEFP38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叶庄村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赵高峰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7日,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航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盛 鑫宇农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在未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主体未建 成,未投入生产,处于停产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7月7日, 由河南盛鑫宇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 页),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立项证明(共1 页),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叁份 ( 共 1 页),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2、2026年7月7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出示执法证照片(共1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 页),(勘 察)笔录壹份(共3 页)、调查询问笔录叁份(共5 页),现场 检查照片(共5 页),无人机飞航视频(1 份)主要证明你单位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6〕4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6年07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于2026年7月16日已按照整改要求进行 整改,已停止建设。
2026年7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38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7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豫0482 环罚告字〔2026〕38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 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 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 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 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6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 处罚金额(X):8400, 代入公式:8400=6000+(30000-6000)×[(2/5)²+(1²+1
2+1²+1²+1²)/(5² ×5)]×50%最终裁量金额:8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代办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 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 0 2 6 年 8 月 3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