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94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汝州市大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顶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32 号
汝州市大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1C03XW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寄料镇车沟村3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28日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汝州市蟒川镇张沟村铝石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矿坑内积水呈酸性,平时由汝州市大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将矿坑内酸性积水用提升泵抽到你单位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处理,但是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建设的小型污水处理站未运行,在污水处理站外发现一条暗管,暗管排口位于污水处理站东侧,使用大量石头覆盖;汝州市大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矿坑内的酸性积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下游(汝州市郝沟村上游)一坑塘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监测站、执法人员联合对暗管排放口的废水及自然坑塘(郝沟村上游)内的废水进行取样;2026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汝州市大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的蟒川镇张沟铝石矿废水处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东墙外的废水外排口依然处于外排状态,水体呈现黄色。根据2026年4月7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监测站监测报告(汝环监测[2026]003号)显示:暗管废水PH值为3.8,自然坑塘废水PH值2.5,呈酸性,存在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4月2日,由汝州市大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2026年4月2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负责处理张沟矿的矿坑废水,负责的污水处理站未运行;
4、2026年4月2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现场检查记录贰份记录、现场照片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负责处理的矿坑废水未经处理经提升泵通过管道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
5、2026年4月2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壹份,主要证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监测站、执法人员联合对暗管排放口的废水及自然坑塘(郝沟村上游)内的废水进行取样;
6、2026年4月2日,由汝州市大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7、2026年4月7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壹份、相关资质证明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排放的废水的PH值;
8、2026年4月7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24号),立即停止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拆除暗管。
2026年4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按照要求已停止排污,拆除暗管,整改完毕。
2026年5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 年5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6月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482环听通字〔2026〕4号)。2026年6月12日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三楼会议室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结束后,截止 2026年6月25日,你单位未提交新证据。
听证结果: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确、裁量适当,对你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PH值 2-4,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
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3, 4,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619750,代入公式:
61975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3² + 4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197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壹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