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401
- 发布日期
- 2026-08-0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国顺物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69 号
平顶山市国顺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37751378460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东 200 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 年 7 月 8 号上午,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国顺物资有限公司加油站开展涉 VOCs 专项执法检查,你单位加油站正常营业,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嘉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性监测,油气回收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值 4#为 0.72 、5#为 0.33 、6#为 0.81 、10#为 0.69,存在气液比不达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张书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员工花名册: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及 2026年 7 月 8 日该单位授权张书云配合我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2.环评审批验收文件: 证明你单位需配套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应当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3.河南嘉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6 年 7 月 9 日 出 具 的 油 气 回 收 装 置 检 测 报 告 (报 告 编号:GVD268001802977): 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不达标,存在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证明执法现场和周边情况及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不达标、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7 月 9 日, 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7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6 年 7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根据河南贝纳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6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VD268001802977) 中显示你公司加油站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达标排放。
2026 年 7 月 30 日, 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61 号),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四)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19)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 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 内容: 简化管理, 裁量等级: 2, 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 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 内容: 两年内未
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因你单位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故不采用“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裁量因素)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2, 1, 1, 1],处罚金额(X): 29360,代入公式: 2936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2 + ( 12 + 22 + 12 + 12 + 12 ) / ( 52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 2936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 600000352824012; 代办银行: 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7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