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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84-00000-2026-00407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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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8-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1 环罚决字〔202639

刘某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12xxxxxxxxxx98

住址:舞钢市尚店镇料庄社区南 200 米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6 1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6 16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 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整 改舞钢市突出环境问题的督办函》交办问题进行核实时, 过无 人机航拍发现你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钢渣)未采取严 密有效的覆盖措施,部分处于裸露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刘庆祥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为 自然人)。

(二)无人机航拍照片 2 份(证明违法现场区位及涉案机械 正在使用状态)。

(三)亮证执法、告知检查事项照片 1 份(证明已向当事人 亮证执法、说明身份、表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并由当事人予以确 认)。

(四)《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 份;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IM 2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执法人员依 法对案涉场地开展现场检查、勘察, 文字记录执法全过程,示意 图固定现场点位)。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6 16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34  ),责令你立即对产生扬尘的物料(钢渣)进行清理,未清理 到位前做到严密有效覆盖。

2026 7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你已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到位。

2026 7 2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37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 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  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  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 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

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

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 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 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 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600,代 入公式:136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9 ) ]   × 50% 最终裁量金额:13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元整(136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舞钢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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