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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84-00000-2026-00408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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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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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8-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1 环罚决字〔202638

邢某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12xxxxxxxxxx12

住址:河南省舞钢市尚店镇王店白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6 2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6 23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 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整 改舞钢市突出环境问题的督办函》交办问题进行核实时, 通过无 人机航拍发现你正在使用发动机型号为 YG6J125Z--T20 的非道 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活动,排放黑烟明显。该机械未按照规定进 行检测、安装环保号牌并联网。 该机械为国二排放阶段,机械 类型:LW300 装载机;发动机额定功率:92kW;机械环保代码 /产品识别码:1300K0111363;生产日期:2010 1 月。

经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河南昆翔检测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机械进行现场监督性抽测,三次检测烟度  值分别是:1.72m-1)、1.09m-1)、1.3m-1), 自由加速三次  检验结果最大值为 1.72m-1)。限值为 0.50m-1),测依据标  准为《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6886-2018),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编号为 D260623064001,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你正在使用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机械所有人、使用人邢春海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 明违法主体的身份为自然人)。

(二)发动机型号为 YG6J125Z--T20 的机械无人机航拍照 1 份、现场取证照片 3 份(证明违法地点、使用机械特征概貌 及作业状态、尾气可见黑烟,佐证机械使用和排放异常状态)。

(三)《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2027 检测服务项目第四标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合同书》1 份; 负责检测的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 1 份。(证明检测机构选取程序合法、委 托关系真实有效、检测机构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检测机构具 备法定检测资质)。

(四)该机这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 :D2606230640011 份(证明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证实违法 结果)。

(五)当事人确认检查记录并签字图片 1 ;(证明当事人 知晓检查过程和检查检测结果,自认违法事实)。

(六)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 份、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案涉场地开展现场检查、勘察, 文字 记录现场作业、机械使用、尾气检测全过程, 示意图固定现场点

位)。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6 23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37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 7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6 7 2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36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舞钢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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