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408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邢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38 号
邢某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12xxxxxxxxxx12
住址:河南省舞钢市尚店镇王店白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6 月 23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 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整 改舞钢市突出环境问题的督办函》交办问题进行核实时, 通过无 人机航拍发现你正在使用发动机型号为 YG6J125Z--T20 的非道 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活动,排放黑烟明显。该机械未按照规定进 行检测、安装环保号牌并联网。 该机械为国二排放阶段,机械 类型:LW300 装载机;发动机额定功率:92kW;机械环保代码 /产品识别码:1300K0111363;生产日期:2010 年 1 月。
经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河南昆翔检测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机械进行现场监督性抽测,三次检测烟度 值分别是:1.72(m-1)、1.09(m-1)、1.3(m-1), 自由加速三次 检验结果最大值为 1.72(m-1)。限值为 0.50(m-1),检测依据标 准为《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
 (GB36886-2018),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编号为 D260623064001,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你正在使用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机械所有人、使用人邢春海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 明违法主体的身份为自然人)。
(二)发动机型号为 YG6J125Z--T20 的机械无人机航拍照 片 1 份、现场取证照片 3 份(证明违法地点、使用机械特征概貌 及作业状态、尾气可见黑烟,佐证机械使用和排放异常状态)。
(三)《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2027 年 检测服务项目第四标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合同书》1 份; 负责检测的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 1 份。(证明检测机构选取程序合法、委 托关系真实有效、检测机构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检测机构具 备法定检测资质)。
(四)该机这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 号:D260623064001)1 份(证明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证实违法 结果)。
(五)当事人确认检查记录并签字图片 1 份;(证明当事人 知晓检查过程和检查检测结果,自认违法事实)。
(六)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 份、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案涉场地开展现场检查、勘察, 文字 记录现场作业、机械使用、尾气检测全过程, 示意图固定现场点
位)。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6 月 23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3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 年 7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6 年 7 月 2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3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舞钢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3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