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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84-00000-2026-00410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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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8-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环罚决字[2026]35号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6BWAOP

负责人:王江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23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现场检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运行。经现场核查,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南北两侧露天堆放大量煤矸石,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通过调阅该矿相关资料显示,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与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李清军石料厂、平顶山市鲲鹏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瑞平公司庇山煤矿矸石清运项目服务合同》,合同起止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产出的煤矸石由上述三家单位进行清运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该企业签订的处置合同中未体现污染防治条款,未明确贮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抑尘、台账管理等环保要求。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4月23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环评手续批复文件一份(共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的环保手续情况;

2、2026年4月23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出示执法证照片(共1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页),制作的(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共12页),企业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的调查取证情况。

3、2026年4月23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与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李清军石料厂、平顶山市鲲鹏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瑞平公司庇山矿矸石清运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三份(共9页),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鲲鹏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山矿2026年1月-3月黑矸石产出台账复印件一份(共3页);主要证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产出矸石由以上三家公司进行清运。

4、2026年4月27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对三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导致产生的煤矸石随意堆存的事实。

5、2026年4月23日对平顶山市鲲鹏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勘查笔录1份(共3页)、2026年4月2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6月17日对李青军石料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对汝州市弘瑞实业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共1页)、现场勘查记录1份(共2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3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庇山煤矿矸石清运情况。

7、2026年6月18日对河南豫炳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职务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煤矸石加工处置协议1份(共4页),主要证明平顶山市鲲鹏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矸石进行合规处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6〕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2026年6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7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7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28号),在规定期限内您单位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签订合同,合同中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案固体废物总量,内容:1000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栽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栽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4,1,5,1,1,1],罚金额(X):295750,代入公式:295750=100000+(1000000-100000) x[(1/5)²+(5² +3²+4²+1²+5²+1²+1²+1²)/(5²X8)]X50%;,现场调查询问全程录像,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2957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玖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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