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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84-00000-2026-00416
  • 发布日期
  •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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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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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权辉纸业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9-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36 号
    
    汝州市权辉纸业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CGWPWQ2G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街道产业聚集区幸福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4 月 30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排查至你单位厂区北侧院墙外、大门西侧建有一座生活污水五级沉淀池,池体采用水泥硬化防渗处理,池顶全部以水泥预制板密闭覆盖;沉淀池西侧私自设置一处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坑内积存大量污水及淤泥,涉嫌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6年4月3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委托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你单位厂区北侧地下水井、总外排口(第五级沉淀池)、西侧外排口渗坑、第四级沉淀池、第三级沉淀池、污水处理站北侧废水暂存罐、厂区污水处理站进口开展采样检测。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5月7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JHB2026-AA049-001-01),沉淀池西侧渗坑检测结果:pH 值 7.0、化学需氧量 2.78×10³mg/L、氨氮 112mg/L、总磷 11.1mg/L、总氮 144mg/L、氟化物 0.38mg/L、挥发酚 0.01mg/L、石油类 27.7mg/L、总镉 0.05mg/L、总铬 0.03mg/L、总汞 0.00023mg/L、总砷 0.0009mg/L、总铅 0.3mg/L、总铜 0.37mg/L、总锌 0.09mg/L、多环芳烃 0.235μg/L、苯 117μg/L。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苯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 4 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准排放 26.8倍(标准值100mg/L)、氨氮超标准排放 6.47倍(标准值15mg/L)、石油类超标准排放4.54倍(标准值:5mg/L)、苯超标准排放 0.17倍(标准值:0.1mg/L)。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3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河南中智包装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文件贰份(共8页);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河南中智包装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和手续办理情况。
    2、2026年4月30日,汝州市权辉纸业厂提供与河南中智包装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壹份(共1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与河南中智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
    3、2026年4月3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证据壹份(共 20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3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汝州市权辉纸业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汝州市权辉纸业厂基本信息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5、2026年5月7日,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JHB2026‑AA049-001-01),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废水超过排放标准。
    6、2026年5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勘察笔录壹份(共7页);询问笔录壹份(共1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7、2026年5月14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补充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8、2026年5月1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补充询问笔录叁份(共1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与河南中智包装有限公司之间承包经营关系。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3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026年5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6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2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6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2026年8月6日,经核查,你单位涉案违法行为,渗坑内废水多项因子严重超标,利用无防渗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危害风险较高,建议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裁量处罚金额陆拾叁万伍仟伍佰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时执行的规定)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裁量等级:5
    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3 倍以上,裁量等级:  5
    4、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下,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7、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1,2,2,1,1,1],处罚金额(X):635500,代入公式:635500=100000+(1000000-100000)X[(5/5)2+(12+52+12+22+22+12+12+12)/(52x8)]X50%;最终裁量金额:635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叁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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