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426
- 发布日期
- 2026-09-16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汝州市七彩汽车服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顶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37 号
汝州市七彩汽车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3K1LJ8P
地址:汝州市西环路路东
经营者:董跃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7 月 29 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车辆打磨抛光作业过程中,抛光打磨基材产生异味,未在密闭收集设施内进行,存在废气无组织逸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7 月 2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 页),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2026 年 7 月 2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出示执法证照片(共 1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共 1 页),- 2 -现场检查照片(共 2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抛光打磨基材产生异味,未在密闭收集设施内进行违法事实;制作的(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调查取证情况;
3、2026 年 7 月 31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8 月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开展车辆打磨抛光作业过程中,必须在密闭收集设施内进行。
2026 年 8 月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2026 年 8 月 3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4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40 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4 -(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 = 2000 +( 20000 - 2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72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9 月 1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