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427
- 发布日期
- 2026-09-21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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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70 号
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7KPFG4X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张八桥镇苗李村(恒德源煤业 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0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5 月 26 日,平顶山市高雀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输平煤股份十一矿通风系统技术改造工程 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风井石)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将工业固体 废物(风井石)运至要求地点,擅自在宝丰县闹店镇户口村南侧 倾倒,造成工业固体废物(风井石)扬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提供人:李晓军,提供时间:2026 年 06 月 04 日,证明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基本信息;2.授权委托书 1 份,提供人: 李晓军,提供时间:2026 年 06 月 04 日,证明平顶山市高雀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受委托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委托关系,以及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限;3.居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提供人:李 晓军,提供时间:2026 年 06 月 04 日,证明平顶山市高雀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 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4.矸石运输协议复印件 1 份,提供人:李 晓军,提供时间:2026 年 06 月 04 日,证明平顶山市高雀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为平煤股份十一矿通风系统技术改造工程产生的 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单位;5.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资 表复印件 3 份,提供人:李晓军,提供时间:2026 年 06 月 04 日,证明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6.证明 1 份、居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提供人:李晓军,提供时间: 2026 年 06 月 04 日,证明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宝丰县闹店镇户口村南侧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风井石)的时间、 车次;7.情况说明 1 份,提供人:李晓军,提供时间:2026 年 06 月 05 日,证明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宝丰县闹店镇 户口村南侧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风井石)的获利金额;8.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协议复印件 1 份、叶县万优源新型建材有 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叶县万优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 许可证复印件 1 份、叶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 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年产 1.2 亿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第一条生 产线年产 6000 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批 复复印件 1 份、情况说明 2 份,提供人:李晓军,提供时间:2026 年 06 月 09 日,证明叶县万优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具备处置工业 固体废物的资质及处置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宝丰 - 2 -县闹店镇户口村南侧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风井石)的费用;9. 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1 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1 份,证明 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宝丰县闹店镇户口村南侧擅 自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风井石)为 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0.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现场照片 证据 2 份,证明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宝丰县闹店镇 户口村南侧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风井石)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6 月 0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7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并妥善处置。
2026 年 6 月 0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违法行为已改正, 已停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前期擅自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已 清理)。
2026 年 7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6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 2026 年 5 月 26 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 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 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 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 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2026 年 8 月 15 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 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规 定的处罚较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修订)》规定的处罚要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 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 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 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 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鉴于新裁量基准尚未出台,参考《河南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 号)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 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 1 吨以下,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 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 5 -- 6 -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 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04000,代入公式:2040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因平顶山市高雀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运输作业,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故不采集 管理类别裁量因子最终裁量金额:204000 元。
你单位向我局提请了《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 主要理由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整改,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义务,认错态度端正,措施到位。
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 用规则(修订)》(豫环办〔2022〕72 号)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中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 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 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参考《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豫环办〔2022〕 72 号)第八条第(三)项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 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 过 20%;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 30%,从 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之规定。经 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20% ,最终罚款金额为:壹 拾陆万叁仟贰佰元整(¥163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 体废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贰佰元(163200 元),没收违法所 得叁仟叁佰伍拾陆元整(3356.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 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9 月 21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