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432
- 发布日期
- 2026-10-14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38 号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6849203W
地址:汝州市 207 国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张致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上级推送任务线索,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在线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总氮持续超标准排放。2026 年 7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委托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取样检测。2026 年 7 月 14 日,收到检测报告(编号 XJHB2026‑WA047‑001‑01)后,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第一次检测浓度为 111mg/L,第二次检测浓度为 104mg/L,第三次检测浓度为 116mg/L,三次检测结果平均浓度为 110mg/L,超标准排放 1.2 倍;总氮第一次检测浓度为 19.4mg/L,第二次检测浓度为 17.2mg/L,第三次检测浓度为 18.3mg/L,三次检测结果平均浓度为 18.3mg/L,超标准排放 0.22 倍。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行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一级 A 标准。排放浓度限值为:化学需氧量 50mg/L;总氮 15mg/L。该行为涉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年 7 月 14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张致源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现场负责人余耀祖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及委托人身份证信息。
2、2026 年 7 月 14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壹份(共 9 页),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执行标准。
3、2026 年 7 月 14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原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批复文件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4、2026 年 7 月 14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壹份(共 4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6 页)、现场证据照片壹份(共 15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调取国发平台在线监控数据壹份(共 1 页);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XJHB2026‑WA047‑001‑01) 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污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7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4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2026 年 8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9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4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9 月 2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41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时执行的规定)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2 个,裁量等级:3
4、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2 万吨以下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8、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9、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10、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以上,裁量等级:5
1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拒绝提供证据,裁量等级:3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3, 3, 1, 1, 1, 2, 3, 1, 5, 3],处罚金额 (X):386200,代入公式:
386200=100000+(1000000-100000) ×[(3/5)²+(3²+3²+1²+1²+1²+2²+3²+1²+5²+3²)/(5²×10)] ×50%;最终裁量金额:386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0 月 8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