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441
- 发布日期
- 2026-10-22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河南金基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47 号
河南金基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46HB8F6G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铁山乡产业聚集区龙腾路与泽 源路交叉口向北 50 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志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07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7 月 23 日,平顶山市生态 环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件线索对河南金基业智能装 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河南金基业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无法提供 2026 年 7 月份的环境管理台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台账及生产台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上述行为违反 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现 场勘察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8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4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记录。 2026 年 8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通过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完成。 2026 年 9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4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 录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 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 1],处罚金额(X):6980, 代入公式:698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2 / 5 )² + ( 1² + 3 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该公司排污许可为登 记管理,因此裁量管理类别项无法选择,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 量金额:698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 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0 月 21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