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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84-00000-2026-00444
  • 发布日期
  • 2026-10-21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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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万通汽车工程机械修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10-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豫0401 环罚决字〔2026〕74号

 

 

单位名称:舞钢市万通汽车工程机械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664760914

地址:舞钢市朱兰健康路南段

投资人:高淑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24日通过查看调取你单位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9月23日,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过程中,露天喷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和异味直接排放外环境,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照片1份、现场照片4份、现场勘查 示意图1份、(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等,主要证明你单位露天喷漆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公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情况。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01环责改字〔2026〕8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露天喷漆的违法行为。

2026年9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单位违法行为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字〔2026〕6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自动 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种类

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过程中,露天喷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和异味直接排放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2720, 代入公式:2720=2000+(20000-2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 ×8)]×50%最终裁量 金额:27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过程中,露天喷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和异味直接排放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2720元整(贰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我局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拔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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