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445
- 发布日期
- 2026-10-2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舞钢市宏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48 号
舞钢市宏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59602766T
地址:舞钢市建设路胡寨转盘西 300 米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舞钢市宏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及备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舞钢市宏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1 份(证明该公 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和法定代表人,锁定行政 处罚适格违法主体,确定处罚对象); 2、舞钢市宏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 1 份(证明受委托人与委托主体对应,代理 行为经企业法定授权,程序合法。结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闭环印证处罚主体和受委托人关系);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代理 合法有效); 5、舞钢市宏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 案技术审查意见及技术评审会专家名单各 1 份(舞环现状备 (2016)020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1 份,登记编号: 91410481559602766T001X,(证明舞钢市宏冶物资有限责任公 司手续合法); 6、现场勘验笔录 1 份,现场示意图 1 份,现场询问笔录 1 份,执法人员向被委托人李小方出示执法证照片 1 份,(证明执 法人员来意,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 份(豫 0481 环责改字 [2026]41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1 份(豫 0481 环整复字 [2026]45 号),(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向改公司下达改正违法行为 内容及复查整改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8 月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4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编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6 年 8 月 3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要求,自行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备案号: 410481-2026-42-L。 2026 年 9 月 2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4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 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 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 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 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5, 1, 1, 1, 1, 1],处罚 金额(X):12000,代入公式:12000 = 10000 + ( 3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2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0 元整(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0 月 27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