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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84-00000-2026-00447
  • 发布日期
  • 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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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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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帅武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10-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罚决字〔2026〕75号

 

汝州市帅武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9NKY8QXC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大洼村5组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水环境污染遥感巡查通知,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场正常养殖,通过对你养殖场周边进行排查,发现你养殖场使用自动清粪设施将鸡舍内未经处理的鸡粪直接输送至鸡舍东侧空地露天堆存晾晒,鸡舍东侧有鸡粪露天堆存晾晒场2处,大量鸡粪无覆膜覆盖直接裸露堆放在土地表面,你单位露天堆存晾晒区域未建设防渗层、防雨棚,未设置截流沟、 收集池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9月10日,由汝州市帅武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壹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和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2、2026年9月10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 作的出示执法证照片壹份、现场照片肆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壹份、(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主要证明该单 位外排未经处理的养殖鸡粪露天堆放晾晒的违法事实。

3、2026年9月10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的环保手续情况。

4、2026年9月10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汝州市温泉镇人民政府关于汝州市帅武养殖场年存栏3 万只蛋鸡养殖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的意见文件壹份, 证明该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 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提高精准饲喂水平,加强畜禽粪污综合管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  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 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整改时间,内容: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  处罚金额(X):4000,代入公式:4000=0+(1000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 +1²+1²)/(5² ×8)]×50%最终裁量金额:40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任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 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 房间索取 罚款收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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