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448
- 发布日期
- 2026-11-03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舞钢市晟碧裕博汽车修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1环罚决字〔2026〕49号
单位名称:舞钢市晟碧裕博汽车修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2QF287Y
地址:舞钢市铁山乡孙寨村一组
经营者:赵石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9月18日对你修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修理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8日上午,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和专项执法检查安排。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对舞钢市晟碧裕博汽车修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汽车修理店正常经营,调漆工序漆料液面处于打开状态,露天存放,且露天打磨、调漆,拟对一辆受损车辆进行打磨,补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无任何收集处理设施,废气和异味直接排放外环境,现场可感气味明显。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修理店合法主体;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该修理店合法性;3、现场证据照片8份,证明该修理店现场违法证据照片;4、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违法事实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针对该修理店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6、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经营者进行违法行为的调查询问;7、该修理店工资表1份,证明该修理店的人员数量及收入规模等。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9月18日,我局对你修理店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1环责改字〔2026〕46号),责令你修理店立即改正露天喷漆的违法行为。
2026年9月29日,我局对你修理店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481环整复字〔2026〕46号),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修理店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复查时你修理店违法行为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修理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1环罚告字〔2026〕45号),告知拟对你修理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修理店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修理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修理店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修理店在从事机动车维修调漆工序漆料液面处于打开状态,露天存放,且露天打磨,调漆,补漆,喷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和异味直接排放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你修理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设置使用情况,裁量情形:已设置未规范使用,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区域,裁量情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企业规模,裁量情形:微型企业,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违法次数,裁量情形:1次,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情形:一般时期,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情形:配合检查,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0, 0, 0, 0, 0, ],处罚金额(X):2000,代入公式:2000 = 2000 + ( 20000 - 2000 ) × [ ( 0 / 5 )² × 30% + ( 0² + 0² + 0² + 0² + 0² ) / ( 5² × 5 ) × 70%]最终裁量金额:2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修理店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过程中,露天喷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和异味直接排放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修理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拔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修理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1月2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