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ywzx-00000-2018-00010 | 发布日期 | 2018-01-25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豫达快捷宾馆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决字〔2018〕第1号
平顶山市豫达快捷宾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90597122Y(1-1)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尚
本机关于2018年1月11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新建洗衣坊未经环评审批,属未批先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照片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