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12-23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环罚决字〔2017〕第16号
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7〕第16号
被查处单位:平顶山市鑫弘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92163440P(1-1)
法定代表人:俎照永
注册地址:叶县常村乡中马村北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5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7〕第1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7〕第1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7〕第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7〕第1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的有关处罚标准,该项目属于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给予陆万元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 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 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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