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10-13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责令改正(平环违改〔2017〕第008号)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平环违改〔2017〕第008号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83366313F(1-1)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全河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8月3日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1#、2#燃气热风炉除尘脱硫设施出口废气 排放浓度进行监测,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平环监单[2017]JX-32号)显示该单位1#热风炉出口监测数据颗粒物放浓度均值为32.3 mg/ m3(标准颗粒物:30 mg/ m3),超过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30日内向我单位报告改正情况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姚杰
行政机关电 话: 0375-3990312
行政机关地 址: 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中段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