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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7-08-17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环罚[2017]10号·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天元水泥有限公司(装卸水泥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发布日期:2017-08-17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7〕10号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天元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3438978Q(1-1)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新华区井营村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装卸水泥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也未采取喷淋措施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装卸水泥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也未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 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关于“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7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你单位申辩称“1.我公司自建厂以来,所有环保手续齐全,从未出现过环保违法行为,此次问题是由于在生产线设计时,受当时条件限制,工艺布局不尽合理造成;2.我公司已停止北装车站台使用;3.根据平顶山市政府及集团公司联席会议商定,目前公司已全面停产,不会再产生污染现象,下一步,公司将整体搬迁或转岗分流。根据上述情况,请求贵局免于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经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2号)、2017年7月1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11-1”号,“一般”的裁量阶次:“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经我局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7日改正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裁量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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