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16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环罚[2017]8号·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7〕8号
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文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363P(1-1)
住所: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 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7月6日在平顶山市环保局11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中申辩称“一、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并且是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是以前从事的,并且在环保部门要求下,立即整改,与高额的行政处罚不匹配;二是企业经营极度困难,难以承受高额的行政处罚。”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4号)、2017年6月19日《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平环听 [2016]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6-1”号,“一般”的裁量阶次:“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裁量阶次)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