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09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平环罚〔2017〕3号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6-8)
住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 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你单位申辩称“一、我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态度积极诚恳。5月23日接到(平攻督办〔2017〕47号)紧急通知后,制度了整改方案,明确了完成时间、标准、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领导及督导验收部门,以保证杜绝此类环保问题的出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二、我单位是一家以煤矿机电设备安装为主的施工企业,未从事过“长期、大剂量、大范围的防腐刷漆作业”。偶尔,会根据工程局部设计需要,进行一些加工量极小的零星防腐刷漆作业,与环保部门认定的喷漆作业情况不符,其刷漆作业挥发性气体剂量甚微,未对周边大气造成影响。三、我单位位于光明路最北段路西350米,平煤铁路专用线南侧,与西侧的“天一钢构公司”为邻,地理位置远离居民集聚区,零星防腐刷漆所产生的微量挥发性气体,未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四、我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十分严格,杜绝了非正规渠道采购物资的情况出现。工程中使用的防腐漆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有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五、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大背景下,煤矿基建施工项目大幅压缩,造成我单位近年来工程量严重不足,经济效益每况愈下。同时,应收工程款欠收、工人工资拖欠等多重压力更显突出,企业生存状况困难。针对以上陈述申辩事实和困难,恳请贵局鉴于我单位实际情况,从帮扶教育的行政责任、及时扭转我单位以往错误环保认识、加快我单位环保改进步伐的角度出发,给予免除对我单位‘行政处罚5万元’处理决定。”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3号)、2017年6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6-1”号,“一般”的裁量阶次:“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裁量阶次)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