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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7-06-30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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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6-30 浏览次数:

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7〕第3

 

被查处单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9490499031-1

法定代表人:李本斌

注册地址: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161111日废气排放口存在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现象,排放浓度范围:107.8 mg/Nm3-186 mg/Nm3(标准值氮氧化物100mg/Nm3)。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764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7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7〕第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下的严重裁量阶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旅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下的,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罚款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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