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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84-00000-2026-00003
  • 发布日期
  •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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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至2026年7月28日,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书编号:91410482MA40PAU844001X)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届满前60日内未提交过延续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拟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5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3990310),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

注销排污许可证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注销原因

1

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91410482MA40PAU844001X

2021-07-29至

2026-07-28

有效期届满,至今未申请延续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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