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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制冷等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企业(商户)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4-07-30 浏览次数:

全市各制冷等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商户):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的管理、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内容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提升了监管效能,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修改后,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将有力促进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新的贡献。

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商户)要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充分知晓和准确掌握条款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配合属地进行排查

ODS主要用于泡沫生产、工商和家用空调、制冷维修以及金属加工、电子和医疗器械的清洗等行业。其中,我国已全面淘汰全氯氟烃(CFCs)、哈龙、甲基溴、甲基氯仿、四氯化碳(CTC)等5种ODS的生产和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氢氟碳化物(HFCs)的生产和进口已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2024年6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转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氢氯氟烃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企业备案的通知》,7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又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召开了《全省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查备案工作视频会议》,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商户)排查均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明确了工作要求。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商户),要积极开展自查,配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查,并填报相应表格。

三、及时完成备案工作

目前我国正在加速淘汰含氢氯氟烃(HCFCs)和逐步削减氢氟碳化物(HFCs),并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年100吨以下ODS使用、销售、维修企业的备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OD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备案。销售、原料用途使用的企业,每年备案一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通过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new-ods.ozone.org.cn/#/index)报告企业销售和使用情况;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实行一次性备案,并于每年结束后30天内通过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企业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情况。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完整保存3年以上。

《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

全市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商户)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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