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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 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参考周边地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我市决定实施全域禁运、禁储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开展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村镇社区开辟禁放工作专栏,通过村广播等方式,对违规燃放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做到禁燃禁放人人知晓,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市场监管和城管部门要做好沿街商铺、市场、酒店、宾馆等单位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源头管控。各县(市、区)要落实政府禁放主体责。任、相关职能单位要立足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严禁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取缔已发放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资格;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落实场所禁放管理职责,告知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公安部门把好运输关,采取多部门联合整治等措施,严把入市运输关、储存经营关,切实抓好源头管控。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网格化管理,做到分片包干,定人、定岗、定责,建立禁放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受理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投诉及查处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汽车站进出站口、高速进出口检查,严防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流动摊贩的查控,严防烟花爆竹流动销售行为发生;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小超市、香烛店等可能贩卖烟花爆竹的店铺逐一开展检查,打击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对发现的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线索,要及时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移交。

对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严格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9】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控重点时段。春节前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初六、元宵节、农历二月二等易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详细的重点时段禁放执勤值守和应急工作方案,县级政府要成立专班,落实网格化管理;市直各单位加强力量调配,组建督查队伍,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三定”要求,充分依托技防、人防、物防、群防、联防的“五防”看防体系,不间断对人员密集场所、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乡镇农村等重点区域进行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

五、加强督导检查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城管、住建、城管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成立督导检查队伍,加强对各县(市、区)禁放工作的督导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蓝天卫士技防监控作用,对发现的疑似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立即通报属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核实情况并严肃追究相关监管单位人员的责任,确保禁放责任落实到位。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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