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18〕12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8-00034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12号
郏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顺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7331714U(1-1)
住所:郏县广天乡吴堂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8年5月2日,宝丰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表明,你单位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是159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9620-201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430%。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监测报告》(宝环境监测字〔2018〕第44号)”“废气现场监测采样记录(宝环监单〔2018〕第44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8月2日,你单位来我局递交了《郏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平环罚告〔2018〕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报告》,未申请听证。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2017年,按照郏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文件《郏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烧结砖厂”专项整治方案》(郏指办〔2016〕7号)的要求,结合《关于对空气重点污染源企业生产进行紧急管控的通知》,我厂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8月29日进行了历时3月零8天的停产整治。这停产期间,我厂又投资1000多万元对多项环保设施进行了更新建设。首先,新建脱硫塔一座,建成投入正常生产后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废气进行了监测,检测时间为两天;其次,新建脱硫净水处理设备一套,建成投入正常生产后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废气进行了多次监测,每次检测时间都为两天,2018年5月2日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下年16:00安排对废气进行监测,至20:30结束。一共在厂时间为4个半小时。我厂做为非专业监测机构,对同一项目测试时间分别是2天和4个半小时提出异议。另外,本次市环保局委托宝丰县环保监测站只对全市没有安装电除尘设施的厂家进行监测,对已经安装电除尘设施的厂家免于监测,我厂对这种不平等安排提出异议”。你单位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5号)、2018年8月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附件:
上一篇: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下一篇: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