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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平环罚〔2018〕13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18-00035 发布日期 2018-08-2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13号

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37127571(1-1)

住所:郏县黄道乡大桥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8年5月5日,宝丰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表明,你单位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是543mg/m3,二氧化硫535 mg/m3,分别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9620-201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300 mg/m3)1710%、78%。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监测报告》(宝环境监测字〔2018〕第47号)”“废气现场监测采样记录(宝环监单〔2018〕第47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8月2日,你单位来我局递交了《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平环罚告〔2018〕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报告》(郏龙建〔2018〕7号),未申请听证。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违法行为已于现场检测当日整改消除。2018年5月5日上午,贵局组织检测人员在我公司对脱硫塔污染物排放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束时,检测人员告知我公司工作人员,污染物排放数值超标,公司当天立即组织人员对烧结窑炉和干燥密炉密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结果查出主要原因是进密工工作时操作不当,把烧结窑进车端主窑门撞坏,导致密门局部破损。查明原因后,立即组织人员焊制新窑门,并对破损窑门进行更换。随后,公司邀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到厂,对烧结密脱硫塔排放空气污染物进行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脱硫塔排放空气污染物折算检测值已达标。二、现场检测时的生产工况异常,检测结果不能反映企业正常生产工况实际,不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固定源废气检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4.3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4.3.1在现场检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检测要求”的规定和:“4.3.4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的规定要求。现场检测期间,烧结生产线的主要生产设备烧结密进车端窑门被偶发原因损坏,破损漏气,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从而导致脱硫塔废气含氧量异常过高(我公司正常工况情况下脱硫塔废气含氧量为18.6左右,而检测期间含氧量为20.3左右),检测期间脱硫塔工况与实际正常运行工况差距较大。据此所述在主要生产设备运行不正常,生产工况与正常运行工况不相同的情况下,检测结果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我公司正常生产时污染物指标数值,以非正常工况情况下检测结果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符合相关规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程度小,生产经营困难。我公司生产产量低、单位时间内污染物排放量小,对大气环境危害程度轻微,社会危害程度小,应属于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况。导致况情下偶然发生、立即整改到位、生产产量低、污染物排放量对大气环境危害程度轻微,社会危害程度小、资金严重困难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酌情免于处罚”。 你单位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7号)、2018年8月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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