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18〕14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8-00036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14号
郏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3450653879(1-1)
住所:郏县李口乡张店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8年5月5日,宝丰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表明,你单位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是198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9620-201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560%。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监测报告》(宝环境监测字〔2018〕第48号)”“废气现场监测采样记录(宝环监单〔2018〕第48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8月1日,你单位来我局递交了《郏县昌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市环保局免除对我公司行政处罚的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我公司在建设和完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项目总投资3500余万元,其中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投入资金800余万元。2017年,按照郏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进行了提标改造,我公司建设了全封闭原材料库,安装了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更换了新一代脱硫设施,全年新增环保治理资金达1200余万元。之后我公司严格遵守2017年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错峰生产”的要求,严格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自2017年11月15日起停产至2018年3月15日,为我市的大气攻坚做出自己的贡就,同时经济上也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在此期间我公司不但没有怨言,还始终致力于完善建设高标准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2018年7月,我公司在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安装了湿式电除尘器,此设备将大大的提高废气除尘效率。并同时增添一座脱硫塔,对生产废气进行二次脱硫,以达到更高的脱硫效率。另外,我公司扩大了厂内的绿化面积,对厂区道路铺设沥青路面,并在两边铺设道牙石。截至目前,2018年新增环保投入达1500余万元。自2015年建厂至今,环保设施投入总额已达到3500余万元。二、主观上我公司并非故意造成废气超标排放。我公司严格遵守2017年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错峰生产”的要求,于2018年3月15日恢复生产,并进行设备调试,但由于除硫塔水泵设备故障,于4月14日停产维修整改,2018年4月27日重新恢复生产。2018年5月5日,宝丰县环境监测站对我公司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对规范、方法和程序不认可,期间各生产线与环保设施仍处在调试状态,设备与各项数据仍不稳定。三、我公司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我公司自2017年至今共停产7个月,并在建设环保设施方面投入了巨大的资金,目前财务空虚,确实无力承担贵局拟定的罚款”。你单位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8号)、2018年8月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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