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20〕30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0-00058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盛吉建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30号
舞钢市盛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晓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33014498XD
地址:舞钢市矿建办赵案庄西南200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6日, 我局对你单位年产5万立方建筑用砂项目涉嫌洗砂废水直接排入未做防渗措施的坑塘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年产5万立方建筑用砂项目生产时洗砂废水排满沉淀池后,直接排入未做防渗措施的坑塘内。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3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2020年5月23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6月9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单位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未排放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表第44页,生产环节洗沙水全部应该进入沉砂池内,该环节的废水污染物为SS,沉淀处理后,泥渣稍微晾晒后直接清运出厂,上清液回用,无废水外排。可以看出现场检查中,不存在污水渗坑问题,洗砂水经沉淀后清运,不存在污水下渗污染。二是在环保投资竣工验收一览表中,生产废水设施为三个格沉淀池一座,验收指标为循环使用不外排,可以证明废水在该设施中沉淀后可以循环使用,不存在污水,也不外排。三是该环境影响评价表54页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显示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可以证明并没有被申请人所称的污水下渗;经沉淀循环使用,不存在违法。四是根据自由裁量标准处罚四十万也显失当,在申请人未对水污染情况下,同时在国家鼓励复工复产积极政策下,处于重罚,显然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不能受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社会效果”。你单位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30号)、2020年5月21日《送达回证》和2020年6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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