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20〕31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0-0005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玉垒建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31号
舞钢市玉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2184970C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庙街乡曹庄村戚庄东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30日, 我局对你单位年产20万立方建筑石材项目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年产20万立方建筑石材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3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2020年5月22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6月9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单位主要申辩理由如下:“违法问题不存在,一是当事人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目前申请人还处于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除了安装生产设施还有配套的环保设施。二是根据申请人向原舞钢市环保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要求依法申报,在申报文件中第52页第10项,环保设施竣工一栏表中要求,噪音、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固废进行建设安装,就本案来说,特别是废气,也就是环评报告表53页,包括三项,无组织粉尘建设封闭车间,申请人生产设施已经做到车间全部封闭,道路及仓库也按要求进行建设,车间内建设了雾化喷淋装置,特别是给料、破碎粉尘和筛分粉尘,按照要求配套建设袋式除尘器2套及高排筒,并没有被申请人所称的废气收集,已经做到了废气粉尘的环保设施的收集安装建设。三是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法规定,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与依法需要调试,而被申请人所称的申请人有生产痕迹,即使有也是调试,总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需要必要的调试,并非被申请人所称的生产,被申请人认定未做到三同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是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形势,疫情期间,国家鼓励复工复产,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外部宽松条件,从政策角度进行处罚不利于企业和经济发展。五是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即使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也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改进,不应该一罚了之”。你单位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31号)、2020年5月22日《送达回证》和2020年6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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