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10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01环责改字〔2022〕4号
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97604420A
地址:郏县城凤翔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战越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8日我局收到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关于依法查处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督办函》豫环执法函【2022】40号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电镀车间正在进行治理改造,你单位提供证据显示电镀车间镀铬生产线电镀废水收集地沟防渗垫板出现裂缝、松动渗漏现象,电镀废水收集地沟未完全有效收集电镀废水,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
以上事实,有 你单位提供的电镀车间镀铬生产线电镀废水收集地沟防渗垫板出现裂缝、松动渗漏位置照片;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河南宜信【YXWT-06200-202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治理协议;土壤处置单位资质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电镀车间未完成治理改造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 8 月 30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