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11 | 发布日期 | 2022-08-01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2环责改字〔2022〕2号
平顶山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BR68XH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保奎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5日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环境监察通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出口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平环监单〔2022〕QT-26号),你单位出口化学需氧量监测数据超标(监测数值57mg/L、排放限值50mg/L)。1项污染物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0.14倍。 。
以上事实,有 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 8 月 1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