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31 | 发布日期 | 2022-07-1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22 环责改字〔2022〕1 号
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4EWE05
地址:叶县龚店乡耿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金遂
我局于 2022年7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对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数据进行查看,发现你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SO2,小时数据(6 月 30 日 10 时)53.2mg/m3,超过你单位执行的 标准(SO2:50mg/m3)0.064 倍 。
以上事实,有 生产设施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排污许可证 (执行标准);在线监控设施超标排放证据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单位向我局报告在线监控系统异常 情况说明;现场勘察示意图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 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 2 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 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