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2-00032 发布日期 2022-07-14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14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82 环责改字〔2022〕4 号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6849203W

地址:207 国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致源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2 日排放的 水污染物,经废水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显示,2022 年 7 月 2 日总氮 日均浓度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 0.07 倍 。 以上事实,有 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企业执行的国家、 行业排放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其它证据。;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 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 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 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新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7 月 14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