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35 | 发布日期 | 2022-08-1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长筑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22 环责改字〔2022〕4 号
平顶山长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RQ4P21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新文化路东段南侧隆鑫大道西居中偏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天兴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焊接烟尘绕 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向大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绕过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管道的照片、录像;环评废气产生量(摘录);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8 月 16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