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36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长筑实业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免罚决字〔2022〕2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平顶山长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RQ4P21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新文化路东段南侧隆鑫大道西居中偏南
电话:157388569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迎超 职务:副经理助理
本单位于2022 年8月4日对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两台焊接烟尘绕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向大气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绕过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管道的照片、录像; 环评废气产生量(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 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身份证等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 68 号)文件要求,“单位不正常使用使用 3 台以下焊机焊烟 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1 月 16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